(五)发现电梯运行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二十条对需要帮助的老年人=○、病人、残疾人、孕妇等行动不便的特殊乘客◆★•=,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乘梯服务◁◇。
电梯生产单位名称、地址变更后-○△▼●,应当在30日内向原受理机构提出更换证书申请。
第二十一条对电梯轿厢内部进行装修的,装修结束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通知维保单位进行测试,经测试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pg电子游戏平台、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开展电梯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和便民原则,为电梯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并对涉及的被检验检测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六)对维护保养的电梯每15日进行一次维护保养▷▪,每半年进行一次自行检查▲•○;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对维护保养的电梯每15日进行一次维护保养,每半年进行一次自行检查■○……▲;
第六条学校、新闻媒体等单位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安全意识□●▽□▷○。
第五条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电梯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电梯的安全负责。
第三十九条新装乘客电梯应当具有设置远程监控系统要求的端口及其设备。在用乘客电梯应当加装电梯远程监控系统终端设备。
第三十四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电梯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责令暂时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五条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电梯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电梯的安全负责。
第十三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保单位应当按规定对本单位电梯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建立档案。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4年▲=•△。
第三十五条行业主管部门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医院◁▲△……、机场、车站、地下通道★•◆………、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对电梯轿厢内部进行装修的,装修结束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通知维保单位进行测试,经测试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维保单位变更时,使用单位应当持维护保养合同,在新合同生效后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且更换维保单位相关标识。
第三十七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建立乘客电梯远程监控系统◁=,对电梯安全运行实行网络监控管理。
第十三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保单位应当按规定对本单位电梯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建立档案。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4年••。
第三十二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接到检验检测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检测。
第二十四条电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下一次定期检验日期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封存电梯并设置警示标志,在15日内到负责该电梯使用登记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手续▼◆。
第三十九条新装乘客电梯应当具有设置远程监控系统要求的端口及其设备☆◆。在用乘客电梯应当加装电梯远程监控系统终端设备。
第二十四条电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下一次定期检验日期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封存电梯并设置警示标志-■△◇◁,在15日内到负责该电梯使用登记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手续。
第十二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以下简称维保单位)应当对其日常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八)对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及时通知维保单位消除故障或者异常情况,对可能危及乘客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电梯的运行□▲☆△;
(十)电梯发生事故,依法开展事故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合格的,出具《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电梯定期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反馈。
(二)1年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电梯故障实名举报3次以上,且经确认存在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
第二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三十二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接到检验检测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检测。
(三)电梯发生困人故障,维修人员应当及时实施救援…☆◇,市区内不超过30分钟○☆▷▼•,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l小时;
(三)维保单位未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的规定,对所维护保养的电梯提供维护保养记录及定期自检记录(报告)的;
(四)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未经过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技术评估继续使用的…■;
第十六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设区的市级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六)接到故障报警立即赶赴现场,并通知本单位负责人◁□■△、维保单位或者消防部门实施救援;
第三十三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电梯生产=◆▷•◁、使用单位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另行指定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承担该单位电梯的检验检测工作。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第五十二条旅游景点的缆车■◇●•…、索道及建筑行业使用的升降机等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电梯使用年限达到15年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技术评估。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提出继续使用▼■○、维修、改造或者报废的意见。
(四)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护保养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练记录□○;
第十九条车站=□■▪▽、机场、地下通道、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聚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人流高峰期设置专人开展下列工作:
第二十七条电梯使用年限达到15年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技术评估。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提出继续使用、维修、改造或者报废的意见▼▷●•▪◁。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电梯定期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反馈•◇。
第三十七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建立乘客电梯远程监控系统,对电梯安全运行实行网络监控管理。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维修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第三十五条行业主管部门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医院、机场、车站、地下通道、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监控中发现的事故或者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处置。
第二十八条乘客应当按照电梯使用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乘坐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二十五条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通知电梯维保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保养△•=○,并申请定期检验或者监督检验:
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合格的☆-•△▷,出具《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第六条学校、新闻媒体等单位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安全意识。
第三十六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监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受理对电梯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中违法行为的举报。
维保单位变更时,使用单位应当持维护保养合同,在新合同生效后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且更换维保单位相关标识。
第五十条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10000元以上罚款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十八条医用电梯▪▷■、额定速度大于2.5m/s的观光电梯,以及按照要求由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的电梯,应当由持证人员操作。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进行电梯安全性能技术评估的=☆●,由县级以上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七)现场配合电梯检验检测◆○△☆-、改造、维修和维护保养工作,对工作记录签字确认。
第三十四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电梯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责令暂时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五)发现电梯运行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乘客应当按照电梯使用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乘坐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部门举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进行电梯安全性能技术评估的,由县级以上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维保单位未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的规定,对所维护保养的电梯提供维护保养记录及定期自检记录(报告)的;
(六)接到故障报警立即赶赴现场,并通知本单位负责人、维保单位或者消防部门实施救援○……▪●;
第四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购置的电梯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八)对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第八条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部门举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其他资料应当长期保存○□◆▼▷。
第三十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开展电梯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和便民原则,为电梯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并对涉及的被检验检测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三)电梯发生困人故障,维修人员应当及时实施救援,市区内不超过30分钟,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l小时;
第七条鼓励推行科学管理方法,提高电梯安全性能管理水平,增强电梯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十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所生产的产品质量和安装质量负责,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相应的随机文件,保证电梯的配件供应。
第五十条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10000元以上罚款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电梯生产、使用单位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另行指定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承担该单位电梯的检验检测工作▼-●●。
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第十六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设区的市级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依法开展事故救援,不得购置或者移装未经法定检验检测机构安全性能技术评估符合技术规范的在用电梯◁▲■。对可能危及乘客安全的-▷□●△▪。
(五)电梯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含有电梯的场所使用权的电梯,可以约定使用人为使用单位;
第三十六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监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受理对电梯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中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十条对需要帮助的老年人▼○-△、病人、残疾人••-▪●-、孕妇等行动不便的特殊乘客,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乘梯服务。
第十二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以下简称维保单位)应当对其日常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第二十二条电梯的更新、改造▼★=-△、重大维修费用依照有关规定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资金不足部分或者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电梯所有权人筹集•□◆■。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电梯使用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补办,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护保养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练记录;
第十七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电梯安全使用管理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并且做好下列电梯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二)在电梯轿厢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和有效的安全使用标志;
第五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电梯安全使用管理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并且做好下列电梯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电梯生产单位名称、地址变更后,应当在30日内向原受理机构提出更换证书申请pg电子游戏平台。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维修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维护保养职责的-★◆●☆,由县级以上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七)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练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4年=…△◆▽,其他资料应当长期保存=▲◆•▼。
(七)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第九条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未经过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技术评估继续使用的;应当立即停止电梯的运行;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练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4年,增强电梯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提高电梯安全性能管理水平■▪…,第七条鼓励推行科学管理方法☆◁•★■,及时通知维保单位消除故障或者异常情况,
第十八条医用电梯-▷◆●■、额定速度大于2.5m/s的观光电梯,以及按照要求由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的电梯■•-★,应当由持证人员操作。
(二)在电梯轿厢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和有效的安全使用标志;
第五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十)电梯发生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不得购置未取得制造许可证的电梯▲☆=◁,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无改造、维修价值,(四)存在严重事故隐患。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电梯使用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七)现场配合电梯检验检测、改造▪-、维修和维护保养工作,对工作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购置的电梯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不得购置未取得制造许可证的电梯□▷,不得购置或者移装未经法定检验检测机构安全性能技术评估符合技术规范的在用电梯。
第二十五条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通知电梯维保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保养■●,并申请定期检验或者监督检验:
第十九条车站…▲▪•△、机场▷■◆、地下通道、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聚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人流高峰期设置专人开展下列工作: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补办,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电梯的更新、改造、重大维修费用依照有关规定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资金不足部分或者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电梯所有权人筹集。
(二)1年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电梯故障实名举报3次以上,且经确认存在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维护保养职责的,由县级以上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旅游景点的缆车、索道及建筑行业使用的升降机等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所生产的产品质量和安装质量负责▷-◇▲,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相应的随机文件★=,保证电梯的配件供应。
第四十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监控中发现的事故或者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处置。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五)电梯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含有电梯的场所使用权的电梯,可以约定使用人为使用单位;